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专题知识“50问”
近日,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这四个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省委的工作部署,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红院党组字[2010]10号),为便于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学习此通知精神,共同做好我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宣传部结合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收集并编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专题知识“50问”》,供大家学习。
1、四项监督制度是指哪四个法规文件?
答:是指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组部同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共四个法规文件。
2、四项监督制度初步构成了怎样的干部监督体系?
答:四项监督制度配套衔接,共同构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体系。
3、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4、哪些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答: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5、《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①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②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③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④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⑤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⑥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⑦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⑧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⑨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⑩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①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②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③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④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⑤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⑥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⑦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⑧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8、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①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②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③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④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⑤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⑥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⑦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⑧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9、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①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②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③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④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10、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①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③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④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⑤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⑥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⑦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⑧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1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如何处理?
答: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12、《责任追究办法》对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13、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4、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如何申诉?
答: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1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两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违规行为该如何追究责任?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此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18、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提拔任用等方面有什么限制?
答: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9、如何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答: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20、哪些部门参照执行《责任追究办法》?
答: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21、《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还负责什么?
答: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22、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有以下5种情形:①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②越级提拔干部的;③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④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⑤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23、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如何报告?
答: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还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2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些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有以下7种情形:①破格提拔干部的;②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③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④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⑤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⑥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⑦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6、《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近亲属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2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如何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
答: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28、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的时限?
答:15个工作日以内。
29、应当报告的事项没有报告,并作出干部任用决定,该如何处理?
答:凡违反《关事项报告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0、“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31、“一报告两评议” 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答:“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32、参加“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的范围?
答:主要包括下列人员:①全委会成员;②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③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⑤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⑥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报告方式?
答: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
3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②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③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⑥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5、参加评议人员采取什么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答:无记名方式。
36、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哪些人员?
答:①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②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③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④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⑤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37、“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哪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答: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8、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是否还进行民主评议?
答: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39、反馈 “一报告两评议”的结果后,党委常委会应当做哪些工作?
答:“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40、按照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如何运用民主评议结果?
答: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1、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的 “四不”纪律规定是什么?
答: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42、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答:《“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4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什么?
答: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4、如何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进行检查?
答: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45、如何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进行检查?
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6、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答:①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②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③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④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⑤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⑥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47、离任检查一般通过哪些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答: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48、《离任检查办法》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49、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除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两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50、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离任检查办法》的规定,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